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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申请加分] 腾讯仲裁weixin.com域名的评述-内在的强大不在乎外界的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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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1-15 23:54: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    案件简介
在国内最受用户欢迎的微信APP,所使用的域名一直是weixin.qq.com二级域名,最为匹配的顶级域名weixin.com却流浪在外。据whois查询显示,weixin.com被注册于2000年11月21日,持有人发生多次变更,2015年有消息称weixin.com域名以1000万人民币转售,但购买人并非腾讯。2015年4月13日持有人变更为本案被诉人liming。随后该域名被建成微信开发者社区平台。腾讯以商标侵权为由,将liming诉诸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要求获得“weixin.com”的官方所有权。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派出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仲裁结果出来:两人支持,一人反对。裁决liming侵权,需要将争议域名转移给腾讯。
二、案件主要矛盾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且
2.       被投诉人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3.       被投诉人的域名已被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
二、    涉案双方观点
投诉人(腾讯公司)
1.       争议域名weixin.com完整包含投诉人的“weixin”商标,而“weixin”是投诉人“微信”汉字商标的汉语拼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weixin”不是英语中的惯常词汇,并无任何含义,被投诉人未有正当理由注册争议域名。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并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名为“li ming”,与“weixin”没有关联;被投诉人对“weixin”或“微信”不享有任何商标权或其他合法利益。因被投诉人没有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
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自 2011 年推出“微信”产品以来, 投诉人的“微信”品牌在世界各地 (尤其是中国大陆) 已获得极高知名度。被投诉人在 2015 年 4月或 7 月成为争议域名注册人之时,理应知晓投诉人在先商标,但没有避让,反而修改网站内容以作混淆性使用;争议网站http://weixin.qq.com/,多处使用投诉人各商标,包括其“企鹅图案”、“QQ”及“微信”商标。
被诉人( 域名持有人li ming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不相同或並不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称地域性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评判投诉人是否享有商标权利时,不能脱离商标注册的具体的国家地理范围。中国大陆在商标注册领域适用“先注册原则”,即注册产生商标专用权。根据投诉人举证及被投诉人查询,投诉人在中国大陆并没有注册任何“weixin”商标,仅有中文“微信”商标。且投诉人举证的、包括在中国大陆范围以外的一系列中文“微信”及“weixin”商标的申请日及注册日,均晚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即 2000 年 11 月 21 日;“weixin”并非唯一对应投诉人的“微信”,也是其他常用汉语词组的拼音,如“唯心”、“威信”、“维新”;“微信”亦为“微信息 (micro information)”的简称;及被投诉人亦认为“微信”商标并不是驰名商标。
2.       被投诉人认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2015 年 12 月 3 日在投诉通知之前,被投诉人一直在对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做微调,比如在网站左上方图案加上“非官方”一词,希望通过加注区别性标识,因此没有恶意。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为 2000 年 11 月 21 日,远早于投诉人“weixin”/“微信”商标注册时间及“微信”产品推出的时间;被投诉人受让并持有争议域名属善意取得。根据中国民法有“自争议域名注册时即产生权利或合法利益”
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不具有恶意。被投诉人并没有意图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事实上,被投诉人本人一直致力于开源平台建设事业;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获取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投诉人以争议域名反映其商标;被投诉人获取争议域名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破坏投诉人的正常业务;
四、仲裁专家观点
支持方胡士远、王则左(2人):
“weixin”、“微信”等商标已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在香港注册。根据 《WIPO 意见》条例:域名注册人的转移应该视为一次新的注册。虽然weixin.com的注册日期为2000年11月21日,但持有人于2015年4月取得争议域名,晚于投诉人取得“weixin”、“微信”之香港商标注册日期(即2011年10月25日)且域名受商标保护与商标注册地无关。
异议方迟少杰(1)
《WIPO 意见》条例将“转让”认定为“新注册”是有条件的,即争议域名的注册存在明显恶意(例如将他人驰名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而被投诉人简单以“转让”对抗投诉人“不享有合法权益”或“注册恶意”的主
张)。就本案而言,在“微信”推出之前十几年,“weixin”就被注册为域名,在难以认定该注册存在恶意前提下,认定争议域名受让者,对其也不享有合法权益,理由不够充分。而在此前提下,硬性基于《WIPO 意见》,将受让认定为“新注册”,并将受让时间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的时间对比,进而得出“不享有合法权益”的结论,似有“主观武断”之嫌。
五、个人评论
如今提起腾讯,无不称赞它是一家伟大的公司,掌握着科技前沿,特别是推出的微信,极大的方便了数亿国人的及时通讯。而对于weixin.com域名持有人可能都是打压心理,无非希望以此域名讹诈腾讯,投机发财。然而腾讯为什么没有在推出微信初期甚至之前,以较低的代价收购weixin.com域名?以腾讯的发展史来看,创意模仿、玩丛林法则才是腾讯的风格。只要你足够强大,任何做得不够体面的事都会被人忘记,比如现在,腾讯是人人知晓的科技巨头公司,而不再提起QQ的抄袭,游戏的模仿。不妨设想有如下weixin.com交涉剧情:
2010年
Pony:weixin.com10万RMB(2014年的com双拼价格行情)转让给我。
XXXX:不行,我现在不缺钱。
Pony:敬酒不吃吃罚酒,等着我仲裁你。
2011年 腾讯推出“微信”
2014年
XXXX: Liming,你看微信现在这么火,我的weixin.com你看值多少钱?
Liming:按现在行情来看,周鸿祎1亿拿下360.com,京东3000万元收购JD.com,小米科技CEO雷军斥资2243万收购mi.com; weixin.com也算极品双拼,估值起码也值千万,
XXXX: 但腾讯舍不得出钱啊,好几次沟通下来最多出20万,并且购买意愿也不强。
Liming:我来帮你操作。你把域名转给我,向外放话3000万达成交易。
2015年weixin.com持有人变更至Liming,腾讯交易价格一直谈不拢,于是建立“微信开发者平台”免费提供代码开源服务。按现有法律,即使被诉侵权也只是停止域名使用,但能刺激腾讯的购买意向。
归根结底,liming希望卖一个好价钱,腾讯的丛林法则想讹诈我,没门。双方交易谈不拢,2015年12月腾讯提起域名仲裁。
对于这份域名裁决主要有以下三点疑问:
1.       在什么条件下适用域名持有人变更可算作一次新注册。 众所周知,域名注册采取先到先得原则,商标持有者具有保护权,但对早于商标取得日期注册的域名无效。在weixin.com域名裁决中,三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有两位专家的意见认为,在域名有期内发生的域名持有者信息变更(俗称“过户”),信息变更视为“新注册”。而两位专家之所以得出此结论的依据是,此前有类似的仲裁案例。然而从判例援引角度来看,域名持有者信息变更不视为“新注册”应该是过往大多数域名争议仲裁专家及裁决的共识。
2.       该裁决对域名恶意使用的认定推理,根据Domain Tools取得的域名报告,最初的注册人为Hai Shen Yang,之后注册人多次变,2015年最后转至被投诉人liming。因为被投诉人没有提供“在2015年前争议域名曾被善意使用或使用的证据”,进而推理得出该域名初始注册就不是“善意的”。这种推理显然是违背常识的。
3.       Weixin所对应的汉字意义众多,若凭微信商标即可争取weixin,那么早先注册的威信 唯心等商标持有人是否更具备享有weixin域名的权利。并且微信一次属于外来词,并非腾讯首创,除了使用简体字的华人圈,“微信”并无意义,大家只知道“WeChat”拼音“weixin”更无特定意义。
目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将weixin.com裁决转移给微信官方,但是, weixin.com的持有者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继续争夺该域名的所有权。并且已经向北京海淀法院提起诉讼。weixin.com是否最终一定会无偿转移给腾讯,现在下结论为时尚早。个人觉得根据实际情况,应该有如下结果:
1.       域名归腾讯所有。
2.       域名归腾讯所有,协商后腾讯向现持有人支付相关费用。
3.       现持有人仍持有域名,但停止对微信的侵权。
4.       现持有人仍持有域名,网站可以微信生态圈内容为主题,但不的盈利。
现在直接出现第一结果,而仲裁是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绝对的属于强权审理思维,而完全没有考虑现域名持有人的利益。如果达成上列的第一仲裁结果的现实应该是:现域名持有人在网站上对微信形成了侵权并造成了微信的经济或名誉的损害,同时现域名持有人有经济上的收益。然而持有人做的是微信开发者平台,相当于为微信生态圈提供养分,属于微信公众号的一部分,是有利于微信的,并且不存在盈利性质。相关数据显示各品牌的微信公众账号总数已经超过 800 万个,他们都使用“微信”等商标。却不让被诉人使用商标是很不合理的。
    总体来看腾讯无论对自身业务发展的创新还是品牌价值的保护都属于野蛮行径,能用强权就强权处理,不服就逼跨对手。也得益如此野蛮的成长,成了声誉中外的腾讯,受其欺凌的创业者注定沉寂在热烈的欢呼中。腾讯已经具备强大的内在,所有的行为都可看作走向成功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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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16 07:09: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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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1-16 08:53:5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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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11-16 10:08:2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子 是腾讯无耻,这样的公司能叫伟大!笑掉大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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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11-16 10:13:52 | 只看该作者
购买者*** 还开一个微信开发者社区 真是***的***  这样绝对属于侵权

如果他开唯心。。。或者其他 跟微信没关系的  就不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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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8-2-12 12:07:03 | 只看该作者
如今提起腾讯,无不称赞它是一家伟大的公司,掌握着科技前沿,特别是推出的微信,极大的方便了数亿国人的及时通讯。而对于weixin.com域名持有人可能都是打压心理,无非希望以此域名讹诈腾讯,投机发财。然而腾讯为什么没有在推出微信初期甚至之前,以较低的代价收购weixin.com域名?以腾讯的发展史来看,创意模仿、玩丛林法则才是腾讯的风格。只要你足够强大,任何做得不够体面的事都会被人忘记,比如现在,腾讯是人人知晓的科技巨头公司,而不再提起QQ的抄袭,游戏的模仿。不妨设想有如下weixin.com交涉剧情:
2010年
Pony:weixin.com10万RMB(2014年的com双拼价格行情)转让给我。
XXXX:不行,我现在不缺钱。
Pony:敬酒不吃吃罚酒,等着我仲裁你。
2011年 腾讯推出“微信”
2014年
XXXX: Liming,你看微信现在这么火,我的weixin.com你看值多少钱?
Liming:按现在行情来看,周鸿祎1亿拿下360.com,京东3000万元收购JD.com,小米科技CEO雷军斥资2243万收购mi.com; weixin.com也算极品双拼,估值起码也值千万,
XXXX: 但腾讯舍不得出钱啊,好几次沟通下来最多出20万,并且购买意愿也不强。
Liming:我来帮你操作。你把域名转给我,向外放话3000万达成交易。
2015年weixin.com持有人变更至Liming,腾讯交易价格一直谈不拢,于是建立“微信开发者平台”免费提供代码开源服务。按现有法律,即使被诉侵权也只是停止域名使用,但能刺激腾讯的购买意向。
归根结底,liming希望卖一个好价钱,腾讯的丛林法则想讹诈我,没门。双方交易谈不拢,2015年12月腾讯提起域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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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8-2-12 12:14:05 | 只看该作者
建一个威信或者微心平台就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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