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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确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XX域名具有管辖权的几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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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0 19: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确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XX域名具有管辖权的几点理由
2012-08-13 分类:域名文档 阅读(351)        评论(0)
域名城米友G3SJ.CN因域名陆续受到外国公司仲裁而愤而向他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却被告知“无管辖权 无法受理!”,后起草整理了下面这封申诉信,从而获得跟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的约见机会,至于案件后续如何,那是后话了,难得该米友分享该次仲裁的经验并提供这份申诉信,米米地整理成范文并共享出来,这对于涉及域名仲裁的米友应该是很有用的。


确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域名”XXX.COM”权属纠纷一案》具有管辖权的几点理由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兹有原告xxx 近期就《域名”XXX.COM”侵权纠纷一案》向贵院申请立案起诉XX国公司。但贵院立案庭却无故拒绝立案,且让原告直接与民XX庭(知识产权庭)沟通,而民XX庭也对原告方不予作出正面应答。原告认为,本案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管辖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特此陈述如下法律意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贵院应予采纳并遵从全球通行的国际域名争议规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政策规则》行使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权。


据查询得知,xx 市中院近日前已立案受理并已择日将开庭审理原告xxx 涉外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也正是基于此理。


二、《域名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条(K)款,明确表示该域名争议强制政策并不排斥司法最终管辖权。


同时《政策规则》第18条(a)规定:如果在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已就争议域名提起了司法程序,专家组有权自行决定中止或终止行政程序,或继续行政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因此原告有权在仲裁程序无论开始前还是过程中都有权提请贵院提请涉外起诉。


贵院也完全可以依据该第4条(K)款:“强制性行政程序并不排斥被投诉人将域名争议纠纷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以及“收到被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第3(b)(xiii) 条提出投诉的地域针对投诉人提起司法诉讼的正式文件(如盖有法院职员归档印鉴的的起诉书副本)。(一般情况下,该地域是我们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或者我方Whois 数据库所记载的你方地址所在地。)” 对此域名纠纷行使司法管辖和审查。


三、该政策适用《规则》明确表述“域名注册营业机构或者被投诉人域名whois 数据库中记载的域名注册地址所在地两地法院”均有权管辖,而非域名注册营业机构与whois 记录中记载的域名注册人所在地必须为同一所在地。该“所在地”意为二者择其一即可。


四、依据《政策规则》第3(b)(xiii) 条“投诉人如对行政程序关于取消或转移域名的裁决有任何异议,将把有关争议提交至少一个确定的交互管辖法域的法院予以管辖” 。


立案后被告如对贵院不提出管辖异议,视为接受管辖。只有当贵院立案后通知被告,被告提出有效管辖异议,贵院依法应当义务移送到域名注册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根据《政策规则》被告必须选择域名注册人所在地或域名注册商所在地两地中任一法院接受管辖。


该3(b)(xiii) 条又对交互管辖法域作出明确解释:(a)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要域名持有人在其注册协议中已规定将有关因域名的使用而产生的争议交付该法域法院司法管辖)或,(b)投诉提交争议解决机构之时注册商Whois 数据库中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五、综上所述,原告完全有权在仲裁程序无论开始前还是过程中乃至结束后(限收到仲裁不利结果通知10日内)都有权到域名whois记录注册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涉外起诉。


六、贵院行使就本国国民涉外纠纷的司法审查权以及原告的诉讼权利都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司法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贵院依法行使管辖权既是我国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司法审查权的体现。


上述意见,请求贵院予以采纳并尽快对本案立案受理。谢谢!


具状人:XXX
2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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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0 20:27: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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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1 08: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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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1 09: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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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1 09:59: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有据。国人花钱买了国外的产品,有争议,当地法院应有管辖权。此外,域名根本不是知识产权,是数字产品,这与普通商品没有本质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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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1 10: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域名根本不是知识产权,是数字产品,这与普通商品没有本质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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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1 10: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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