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决定
迈克尔杰拉德泰森诉Dreamseller公司 - 在隐形模式下,J. Williams DomainManager
案件号D2011-1758
1.各方
投诉人是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的Michael Gerard Tyson,也就是美国Tune Law代表的迈克泰森。
被投诉人是Dreamseller Inc. - 在隐身模式中,美利坚合众国维吉尼亚州Centerville的J. Williams DomainManager(“US”)。
2.域名和注册商
争议域名<miketyson.com>(“争议域名”)已向eNom注册。
3.程序历史
该投诉于2011年10月15日向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中心”)提交。2011年10月17日,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向eNom发送了与争议域名有关的注册商核实请求。2011年10月17日,eNom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发送了确认答复,确认被投诉人被列为注册人并提供联系方式。
中心证实投诉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和“WIPO补充规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
根据规则第2(a)和4(a)款,中心正式通知被投诉人,诉讼程序于2011年10月20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a)款,回应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1月9日。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回应。因此,中心于2011年11月10日通知被投诉人违约。
该中心于2011年11月16日任命Maxim H. Waldbaum担任此事的唯一专家小组成员。根据中心要求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声明确保遵守“规则”第7条。
4.事实背景
投诉人Michael Gerard Tyson a / k / a Mike Tyson(“投诉人”)拥有美国注册商标,MIKE TYSON的美国注册号为3,489,868,与玩具,服装,海报,视频游戏,娱乐等各种服务有关服务和其他产品(“标志”)。
被投诉人根据投诉人的信息和投诉人的描述,“Dreamseller Inc. - 处于隐形模式”。WhoIs信息还列出被投诉人的注册为“J.Williams DomainManager”。注册日期为2004年4月23日。
被投诉人没有回应投诉人或中心与其联系的企图,因此更多的事实是无争议的。投诉人的争论部分介绍了这些事实。
5.缔约方的争论
A.投诉人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首先,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商标相同且容易混淆,并且被投诉人不提供与争议域名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提供。
投诉人将泰森描述为一位“传奇般地位”的“国际巨星”和艺人,他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成名,并且至今仍为公众所知。据投诉人称,自从1987年以来,迈克泰森已经通过普通法和次要含义确立了他对标志使用的权利。
为此,投诉人详细记录了1985年3月6日迈克泰森职业拳击首次亮相时使用该标志的详细历史。通过各种拳击成就,代言和广告曝光以及其他媒体报道,投诉人争辩说,投诉人直到目前一直在使用Mark的描述服务。该标志于2008年8月19日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的主要注册簿上注册。
最后,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单独使用了“争议域名”作为未用于任何主动或合法活动的停放域名。此外,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至少已提交一个其他名人网站。参见Bundchen v。Dreamseller Inc - 在隐形模式下,FA 812001237167(Nat。Arb。Forum January 15,2009)(将域名<giselebundchen.com>转让给名模吉塞尔邦辰)。
B.答辩人
被投诉人没有回复投诉人的争议。
6.讨论和发现
该政策第4(a)段指出,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各项:
(1)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或服务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和
(3)争议域名已被注册并且被恶意使用。
A.相同或混淆相似
投诉人已经证明,争议域名与Mark的混淆性相似,并且投诉人对Mark有普通法权利。虽然投诉人直到2008年才注册注册,但名人名下的次要含义可以在没有注册的情况下建立。Daniel C. Marino,Jr.诉Video Images Productions等人。, WIPO案例编号D2000-0598 ; Julia Fiona Roberts诉Russell Boyd, WIPO案件编号D2000-0210。首先,投诉人至少从1987年起充分详细地展示了使用情况,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投诉人在被投诉人于2004年及之后注册之前拥有该商标的普通法权利。因此,小组认定,自2004年以来,投诉人继续使用该商标,在迈克泰森确立了商标权
其次,争议域名与商标相同,除了单词之间缺少空格以及添加“.com”域名。在将争议域名与商标进行比较以评估身份或混淆相似性时,这些差异在本政策下并不重要。见Daniel C. Marino,同上。
由于这些原因,专家组的结论是,投诉人已经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有效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B.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已经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该记录显示被投诉人未能达到本政策第4(c)条的要求。
首先,被投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miketyson.com>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事实上,投诉人援引网站的互联网档案副本,显示争议域名一直停放,并且其唯一商业用途是停放页面。充其量,该页面已被用于链接到不相关的关键字,显然是为了从网站的访问者获得商业利益。根据该政策,这种使用是不合法的。见,例如,汤姆·克鲁斯诉网络运营中心/艾伯塔热棒, WIPO案件编号D2006-0560(名人域名链接到了发现不是一个合法的权利或利益谋取商业利益的独立网站)。
其次,被投诉人没有证明,并且记录中没有证据可以推断被投诉人通常被争议域名所知。
第三,小组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进行合法的非商业性或合理使用。事实上,如上所述,唯一可用的事实支持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交易投诉人的名人姓名。此外,被投诉人于2004年注册了争议域名,在1987年之后很久,此后投诉人确立了该商标的有效和持续使用。
投诉人提供了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上显示的页面的历史记录,并且专家组同意被投诉人未能在该域名中建立任何合法用途。
出于这些原因,小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C.注册并使用不良信念
由于上述类似的原因,小组认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了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的恶意目的至少在被投诉人注册已知名人姓名以及没有为任何善意使用而开发该网站时明确。如上所述,在投诉人的普通法权利已经建立并持续使用之后,答辩人在2004年注册了域名。
此后,被申请人在注册后的七年内未能开发该网站。如果不以诚信为目的开发网站,可能是恶意的证据。布朗威廉姆森烟草公司等。诉丹尼斯威尔金斯, WIPO案件编号D2001-0865(发现被告在三年内没有开发活跃网站或善意使用该域名存在恶意)。
最后,注册域名的“行为模式”“为防止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所有者在相应的域名中反映商标”是根据本政策第4(b)款的不诚信的证据。因此,投诉人提出的证据表明被投诉人至少有一次以名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企图是恶意目的的证据。见邦辰,同上。
出于上述原因,本小组认为,争议域名已被注册并且被恶意使用。
7.决定
出于上述原因,根据政策第4(i)段和规则15,小组命令将争议域名<miketyson.com>移交给投诉人。
Maxim H. Waldbaum
独家专家
日期:2011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