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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这家美国公司连中文域名都给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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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1 04:34: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家美国公司连中文域名都给仲裁了
郭永安      2017-06-16


  近日,美国公司SHAKLEE CORPORATION仲裁了一枚中文.cn域名并获胜。


  投诉人:嘉康利公司(SHAKLEE CORPORATION)


  被投诉人:杨晓辉


  争议域名:嘉康利.cn


  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的投诉主张、事实和理由


  1. 投诉人创始于 1956 年,是全美排名第一的天然营养品公司,也是美国声誉最佳、历史最悠久的直销公司之一。“嘉康利”是对应于投诉人英文商号、商标“SHAKLEE”的中文商标、商号,是投诉人名下最主要的商标之一。投诉人在中国各地成立了 30 多家分公司,均以“嘉康利”作为


  其商号。


  可见,投诉人就嘉康利文字标识在中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字号权。


  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在对“嘉康利”不享有任何权益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争议域名不予使用。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阻碍了投诉人在互联网使用与其商标对应的“嘉康利.cn”域名或误导消费者,并侵害了投诉人对上述商标享有的在先合法权益。因此,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2.被投诉人就域名主要部分“嘉康利”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在中国商标网上的查询结果显示,被投诉人对“嘉康利”不享有任何商标权利。投诉人“嘉康利公司”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杨晓辉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者注册和使用“嘉康利”商标。被投诉人并非投诉人“嘉康利”产品的被许可人、经销商、代理商或者分销商。


  因此,被投诉人对上述商标不可能享有任何形式的商标权及其他民事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1)“嘉康利”既是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号,也是其注册商标,在中国已经享有较高知名度,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对其享有在先权利,仍然恶意注册“嘉康利”作为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字号和商标,系投诉人所臆创,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与投诉人的“嘉康利”系列商标完全相同,这难以用巧合来解释。通过争议域名 whois 信息可知,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日期为2015 年 4 月 25 日,而早在争议域名注册日之前,投诉人便在多个类别注册和使用“嘉康利”商标,并且在相关消费者中获得了相当的知名


  度和影响力。


  (2)被投诉人抢注争议域名,意图阻碍投诉人合理使用其商标对应的争议域名投诉人发现争议域名“嘉康利.cn”至今未投入使用。这种未经授权恶意抢注含有投诉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商标/商号的域名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涉嫌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恶意抢注争议域名,至今仍未投入使用,企图阻止投诉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与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商标“嘉康利”相对应的“嘉康利.cn”域名, 或企图诱导互联网用户访问投诉人网站,或高价转让,从中谋取暴利。


  可见,被投诉人抢注争议域名,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因此,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嘉康利.cn”的行为,已经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二)(三)款的恶意情形,即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


  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或/及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以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争议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二)被投诉人对投诉主张的答辩


  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答辩书。


  专家组意见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相同,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二)关于被投诉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被投诉人就其对争议域名是否享有合法权益负有举证责任。然而被投诉人却未对此提出具体答辩与证据材料,未能完成其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专家组也无法基于现有证据得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结论。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三)关于恶意


  首先,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嘉康利”既是投诉人的商标,又是投诉人的字号。在争议域名注册日期(2015 年 4 月 25 日)之前,投诉人的“嘉康利”商标就已在中国获准注册且经宣传及推广在中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嘉康利”与投诉人的“嘉康利”商标完全相同,不存在差异。被投诉人未对此作出解释说明。应当指出,“嘉康利”为臆造词,作为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被投诉人在其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注册以投诉人商标为主要识别部分的争议域名的行为难谓善意。鉴于投诉人的“嘉康利”商标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域名的注册在客观上很容易误导公众,使公众将争议域名网站误认为是投诉人自身或其授权的网站进行访问,从而产生混淆。


  其次,被投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进行了合理的商业使用或存在合理使用之意图。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而不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作为商标权人的投诉人将其商标用于域名注册,妨碍了投诉人在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域名进行商业活动。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对“嘉康利”没有任何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注册了与投诉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域名,且被投诉人并未善意地使用或可证明准备善意地使用该域名,因而构成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的恶意。


  综上,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裁 决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专家组裁决:投诉人就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提起的投诉成立,争议域名“嘉康利.cn”应转移给投诉人嘉康利公司(SHAKLEE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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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2 14:03:1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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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6-21 22:56:5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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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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