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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知识] 域名满两年后,不支持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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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7 19: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中国”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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