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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5.B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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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申请加分] RADIX 注册局,请归还我84个合法注册的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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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2019-2-10 20:02:5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5.Best 于 2019-2-10 21:26 编辑
fuyufu 发表于 2019-2-10 19:33
看资金是否有退回,如果没有退回,就可以以违约申诉。

万网,还没有通知我任何问题.

西数,说暂时冻结域名,待节日后处理。

dynadot,已经退款处理,但我也提出申诉,暂未回复

关于退款后是否可以申诉,只要是违约在先,都可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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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主| 发表于 2019-2-10 20:03:30 | 只看该作者
合同法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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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楼主| 发表于 2019-2-10 21:40:1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5.Best 于 2019-2-10 21:55 编辑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本页面还提供其他语种: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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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pañol
Français
Italiano
日本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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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政策采用时间:1999 年 8 月 26 日
实施文件批准时间:1999 年 10 月 24 日
本文档已翻译为多种语言,仅供参考之用。原始官方版本(英文版)可在以下位置找到:http://www.icann.org/en/dndr/udrp/policy.htm
注意:
1. 本政策现已生效。请参见 www.icann.org/udrp/udrp-schedule.htm 了解实施时间表。
2.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认可的所有注册商都采用本政策。另外,某些国家和地区代码顶级域名(例如 .nu、.tv、.ws)的管理者也采用本政策。
3.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商(或者其他注册授权机构 - 针对国家和地区代码顶级域名)及其客户(域名持有人或注册人)。因此,本政策使用"我方"来指代注册商,使用"你方"来指代域名持有人。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于 1999 年 10 月 24 日批准)
1. 目的。此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简称"政策")已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所采用,并已作为参考纳入你方的注册协议,同时针对由你方和除我方(注册商)之外的其他方因注册和使用由你方注册的互联网域名所引发的争议规定了相关条款和条件。本政策的第 4 条中所规定的程序将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议事规则")和选定的管理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的补充规则进行处理,其中议事规则可从以下网址获得: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udrp-rules-2015-03-12-zh
2. 你方的陈述。申请注册域名或者要求我方维护或续签域名注册,即表示你方特此声明并保证 (a) 你方在注册协议中所述的声明皆完整准确;(b) 据你方所知,域名注册将不会侵犯或触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c) 你方注册域名出于合法目的;以及 (d) 你方将不会使用域名故意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你方有责任确定你方的域名注册是否会侵犯或触犯他人的权益。
3. 撤销、转让及变更。在下列情况下,我方将撤销、转让或变更域名注册:
a. 依据第 8 条的规定,我方收到你方或你方授权代理机构的书面通知或适当的电子通知,要求采取此类行动;
b. 我方收到具有有效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或仲裁法庭的指令,要求采取此类行动;以及/或者
c. 我方收到行政专家组依据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所采用的本政策或更高版本在任何行政程序中作出的裁决,要求采取此类行动,其中你方为该行政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请参见以下第 4 条 (i) 和第 4 条 (k)。)
我方还可能会根据你方的注册协议条款或其他法律要求而撤销、转让或变更域名注册。

4. 强制性行政程序。
本条规定了你方必须服从强制性行政程序的争议类型。这些程序将由以下网址 (http://www.icann.org/en/dndr/udrp/approved-providers.htm) 所列的管理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均简称为"提供商")之一予以实施。
a. 适用的争议。如果第三方(即"投诉人")依照议事规则向适当的提供商提出如下声明,则你方必须服从强制性行政程序:
(i) 你方的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以及
(ii) 你方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
(iii) 你方的域名已被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
在行政程序中,投诉人必须证实以上三种情况同时存在。
b.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针对第 4 条 (a)(iii),如果专家组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特别是以下情况但不仅限于),则可将其作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i) 一些情况表明,你方已注册域名或已获得域名,主要用于向投诉人(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该投诉人的竞争对手销售、租赁或转让该域名注册,以获得比你方所记录的与域名直接相关之现款支付成本的等价回报还要高的收益;或者
(ii) 你方已注册该域名,其目的是防止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获得与标记相对应的域名,只要你方已参与了此类行为;或者
(iii) 你方已注册该域名,主要用于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你方使用该域名是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以获得商业利益,方法是使你方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从属关系或认可与投诉人的标记具有相似性从而使人产生混淆。
c. 如何回应投诉,表明你方对域名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收到投诉后,你方应参照议事规则第 5 条,确定你方应如何准备回应。针对第 4 条 (a)(ii),如果专家组根据对其提供的所有证据的评估发现确实存在以下任意情况(特别是以下情况但不仅限于),则可表明你方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的任何通知之前,你方使用或有证据表明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对应的名称来用于提供诚信商品或服务;或者
(ii) 即使你方未获得商标或服务标记,但你方(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一直以该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你方合法或合理使用该域名、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存在为商业利润而误导消费者或玷污引起争议之商标或服务标记之意图。
d. 选择提供商。投诉人应从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批准的提供商中进行选择,并向所选提供商提交投诉。除了第 4 条 (f) 中所述的合并的情况之外,诉讼程序都将由被选定的提供商进行管理。
e. 启动程序和流程以及任命行政专家组。议事规则声明了启动和实施程序以及任命裁决争议的专家组(即"行政专家组")的流程。
f. 合并。当你方与投诉人之间存在多个争议时,你方或投诉人可以请求由一个行政专家组合并处理争议。此请求应由被任命处理双方待解决争议的第一个行政专家组进行审理。只要所合并的争议均受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所采用的本政策或更高版本监管,此行政专家组就可以将其全权受理的任意或所有此类争议都进行合并。
g. 费用。在行政专家组根据本政策实施的情况下,提供商就某争议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均由投诉人支付,除非如第 5 条 (b)(iv) 所述,你方要求将行政专家组的人员从一名成员增加为三名成员,在这种情况下,由你方与投诉人平均承担全部费用。
h. 我方在行政程序中的立场。我方没有并且将来也不会参与行政专家组所实施的任何程序的管理或安排。另外,我方将不会对行政专家组作出的任何裁决的结果负责。
i. 补偿。投诉人依据某程序可获得的补偿应限于要求撤销你方的域名或将你方的域名注册转让给投诉人。
j. 通知和公布。提供商应通知我方由行政专家组针对你方通过我方所注册之域名所作出的所有裁决。依据本政策作出的所有裁决都将全文发布到互联网上,除非行政专家组在例外情况下决定修改其裁决中的部分内容。
k. 诉讼程序的可行性。根据第 4 条中所述的强制性行政程序要求,在此类强制性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均不得妨碍你方或者投诉人向具有有效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争议要求独立解决。如果行政专家组裁决你方的域名注册应被撤销或转让,我方将在接到适当提供商发出的行政专家组裁决通知后十 (10) 个工作日(以我方总部所在地的时间为准)之后执行该裁决。除非我方在这十 (10) 个工作日内收到你方的正式文件(例如由法院书记员签字归档的投诉副本),表明你方已根据议事规则第 3 条 (b)(xiii) 的条款针对该诉讼在提交该诉讼的辖区内提起诉讼,否则我方将如期执行裁决。(通常,该辖区指我方总部所在地或在我方 Whois 数据库中显示的你方的地址。请参见议事规则的第 1 条和第 3 条 (b)(xiii) 了解详细信息。)如果我方在十 (10) 个工作日内收到此类文件,我方将不会执行行政专家组的裁决并且不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直至收到 (i) 令我方确信双方已解决争议的证据;(ii) 令我方确信你方诉讼已被驳回或撤回的证据;或者 (iii) 由此类法院发出的驳回你方诉讼或者责令你方无权再继续使用你方域名的指令副本。
5. 所有其他争议和诉讼。你方与除我方之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间因你方的域名注册而产生的所有其他争议若不是依据第 4 条中强制性行政程序规定所提起的争议,则应由你方与另一方通过法院程序、仲裁或其他适用的程序予以解决。
6. 我方在争议中的立场。我方不以任何方式参与你方与除我方之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间因注册和使用你方域名而产生的任何争议。你方不得将我方列为争议一方,不得以其他方式使我方介入任何此类程序中。如果我方在任何此类程序中被列为争议一方,我方将保留进行适当辩护以及采取任何其他必要行动以维护我方利益的权利。
7. 维持现状。根据本政策,除以上第 3 条所列的情况外,我方不会撤销、转让、激活、停用或变更任何域名注册的状态。
8. 争议过程中的转让。
a. 将域名转让给新持有人。在下列情况下,你方不得将域名注册转让给其他持有人:(i) 依据第 4 条提起的行政程序进行期间或在此类程序结束后十五 (15) 个工作日(以我方总部所在地的时间为准)期间;或者 (ii) 与你方域名有关的法院程序或仲裁进行期间,除非接受域名注册转让的一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服从法院或仲裁人的裁决。我方保留对违反本条款所进行的将域名注册转让给其他持有人的任何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b. 变更注册商。依据第 4 条提起的行政程序进行期间或在此类程序结束后十五 (15) 个工作日(以我方总部所在地的时间为准)期间,你方不得将域名注册转让给其他注册商。只要你方通过我方注册的域名可继续受制于你方目前所进行的程序并遵守本政策的条款,在法院诉讼或仲裁进行期间,你方可以将域名注册转让给其他注册商进行管理。如果你方在法院诉讼或仲裁进行期间将域名注册转让给我方,则此类争议将仍受制于提供域名注册转让的注册商之域名争议政策。
9. 政策修改。我方保留在征得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允许的情况下随时修改本政策的权利。在修改后的政策生效前,我方将提前至少三十 (30) 个日历日于 <URL> 上予以公布。如果本政策已被投诉人在向提供商提交的投诉书中所援引,则在解决争议期间,你方应受投诉人援引时有效的政策版本约束。除此之外,无论域名注册争议产生在修改政策生效之前、生效之时抑或生效之后,就争议而言,所有这些修改之处均对你方具有约束力。如果你方反对本政策中的修改,你方的唯一解决方法是撤销你方在我方的域名注册,但你方无权要求我方退还任何费用。修改后的政策将适用于你方,直至你方撤销域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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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9-2-11 11:51:5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修来的福份 于 2019-2-11 11:55 编辑

支持,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此外,建议联系新闻媒体,提升事件关注度。向各大主流媒体发稿报道。如通过法律解决,本人愿意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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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9-2-11 15:13:03 | 只看该作者
溢价是不合理的行为 垄断也是不合理的行为 注册价续费价应该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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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9-2-12 09:19:15 | 只看该作者
看来还是你是大佬,这么多好域名我们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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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9-2-12 09:56:45 | 只看该作者
我一直认为域名今后可以用来打网络电话,从现有技术上来看也能够实现,这便是我续费域名的唯一原因

点评

理论上是国际免费电话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2-12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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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9-2-12 09:58:18 | 只看该作者
爆仓了 发表于 2019-2-12 09:56
我一直认为域名今后可以用来打网络电话,从现有技术上来看也能够实现,这便是我续费域名的唯一原因 ...

理论上是国际免费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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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9-2-12 12:41:03 | 只看该作者
注册多久后被强制删除收回的
几天内还能理解
要是持有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还收回,就很不道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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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9-2-12 13:07:10 | 只看该作者
投资域名这样的现象是最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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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楼主| 发表于 2019-2-12 18:13:53 | 只看该作者
致:北京然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

关于请求贵公司归还我合法注册的84个域名的诉求,初步说明如下:

一、根据工信部文件,贵公司有义务受理本人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信管函【2017】432号文件:北京然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为.online .store .tech 顶级域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根据本文件第六条:“你公司应当设立用户投诉受理热线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所以特向贵司提出投诉。请求贵司归还我依法注册并合法拥有的84个域名(具体名单已经发给贵司)。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名认证”认定本人是这些域名的“域名所有者”

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根据工信部信管函【2017】432号文件第三条:“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域名实名注册要求,主动接受社会、域名注册用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不断提高域名运行、维护、管理、服务质量”。
本人合法注册的83个域名(除了dynadot公司是国外公司,没有实名认证这一个法定环节外,gay.store),都通过了“实名认证”:即从法律上认定了“域名注册人”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所以,这83个域名已经被本人合法注册(已经收到成功注册邮件通知),再收到经过注册局认定的审核机构(centralnic)实名认证成功邮件通知后,这些域名的所有者就已经是本人,而不再是注册局了。
根据注册商西部数码2017-02-03的“关于域名实名认证”的通告 (https://hk.west.cn/faq/list.asp?unid=1348)“您好!接相关注册局及工信部通知,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申请者应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域名,将依法予以注销。 因此,要求对 .cn/.com/.net/.top/.xyz/.vip/.club/.ren/.wang/.shop/.ink/.xin/.site/.biz/.auto/.link/.ltd/.group/.中国/.信息/.在线/.中文网/.我爱你/.网店/.集团/.公司/.网络/.广东/.佛山/.网址/.work/.fun/.tech/.online/.store/.run/ .gold/ .life/ .fund/ .city/ .world/ .cool/ .company/ .zone/ .today/ .chat/ .show/ .email/ .plus/ .center/ .team/.live/ .pub/ .video/.social/.guru/.red/.kim/.info/.pro/.mobi/.wiki/.design/.art/.love/.beer/.co/.fit/.yoga/.luxe/.企业/.游戏/.商店/.娱乐/.host/ .space /.press/ .website 后缀域名进行实名认证。域名实名认证包含了域名所有者资料审核和域名本身的命名审核。”这里明确了“域名所有者”资料审核,即通知本人实名认证成功之时即是这些域名的所有者。
并且whois数据显示注册人信息均属本人。再次证明域名注册成功、合法有效。
在域名注册后,本人还续费、解析、push域名,证明这些域名已经正常可以使用。

三、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人可以向注册局、注册商同时要求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四、本人已经收到西部数码从贵注册局转发的删除域名依据,本人不予认同

这是注册局删除域名的回复:
Due to an administrative error, the premium domains above were registered with an incorrect price and these registrations have been deleted as per clause 3.10 of the Registrar’s Registration Agreement and Domain Name Policy as detailed below: 
3.10. Registrar's Registration Agreement and Domain Name Dispute Policy. Registrar shall have in effect an electronic or paper registration agreement with the Registered Name Holder ("Registration Agreement") which may be amended from time to time by Registrar. Registrar shall provide RO an active link to its Registration Agreement currently in effect, including any amendments thereto. Registrar shall include in its Registration Agreement those terms required by this Agreement and other terms that are consistent with Registrar's obligations to RO under this Agreement. Registrar shall employ in its domain name registration business the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and the Inter-Registrar Transfer Policy, each as adopted by the ICANN Board on 26 August 1999 and 7 November 2008 and as each may be amended from time to time, and submit to proceedings commenced under ICANN's Uniform Rapid Suspension System ("URS") under its related rules at http://www.icann.org/en/help/dndr/udrp and http://newgtlds.icann.org/en/applicants/urs , respectively. Registrar shall not include any terms in its Registration Agreement, which violate or undermine the Registry Agreement for each or any Included TLD. In its Registration Agreement with each Registered Name Holder for each or any Included TLD, Registrar agrees to Section 3.10 (a)-(j) and shall require each such Registered Name Holder to: (a) acknowledge and agree that RO reserves the absolute right to deny, cancel, delete or transfer any registration or transaction, or place any domain name(s) on registry lock, hold or similar status, as it deems necessary, in its unlimited and sole discretion: (1) to comply with specifications adopted by any industry group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authoritative with respect to the Internet (e.g., RFCs), (2) to correct mistakes made by RO or any registrar in connection with a domain name registration, (3) for the non-payment of fees to RO, (4) to protect the integrity and stability of the Registry System; (5) to comply with any applicable laws, government rules or requirements, requests of law enforcement, or any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6) to avoid any liability, civil or criminal, on the part of RO , as well as its affiliates, subsidiaries, officers, directors, and employees. 
The domain registration has been cancelled and transactional cost will be refunded to you. 


(1)本人在提交工单(编号4478575)中已经提出“请将41个radix合法注册域名还给我”并且对注册局回复的内容做了申明:
1、这个规则只是注册局跟注册商之间的协议,并不能解除注册局与注册商对域名注册人的合同义务(即保护消费者合法购买的域名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2、注册局承认这是他们的管理错误,其应当对此负责。
3、任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消费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均应当进行赔偿或返还其合法注册的域名并保证其注册时知道的平价续费标准;并且,第三方协议不得凌驾于中国合同法之上。
本人不同意违背中国合同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的任何第三方协议。

(2)关于“注册协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注册协议,免除注册局的所谓管理错误责任,加重消费者并不知情、无法预知的所谓“溢价域名”鉴定责任、排除消费者行使合法注册、拥有域名后的管理、处置等权利,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注册局利用其管理注册者域名数据的技术便利手段,在没有任何预先通知、没有任何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删除已经经过工信部规定的“实名认证”的域名所有者的域名信息,属于垄断、霸道的违法侵权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并对被侵害人造成的损失及可能造成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作为消费者,在查询三个注册商网站,都得到同样的84个域名的平价注册信息,是根本无法判定这些域名的价格跟注册局所谓的“正确价格”不相符合的。比如:aaa.tech bbb.tech
等等26个三字母豹子,其中aaa.tech bbb.tech kkk.tech ooo.tech四个域名显示平价注册,而
其他ccc.tech 等显示“已预留”,xxx.tech 显示溢价19470元,消费者根本无法预知“注册局的溢价政策”。如果你的系统有问题,你应该全部预留或溢价啊。如果注册局可以随便删除这84个域名,它完全可以删除任何他发现有价值的域名。因为注册局可以事先搞个所谓溢价域名方案,反正消费者不知道,他愿意选择溢价,就删除消费者的域名。这样还谈何公平?从保护弱势群体,防止垄断的角度,也不应该任凭注册局随意涨价,只因为自己所谓“管理错误”,而让弱势群体的域名注册人来买单。
   注册局私下对域名的定价权,应当得到尊重,但你一旦公开,就必须遵守。更何况,即便是好域名平价注册,也是通常做法。并无不当。而且注册局声称共94个域名产生争议,并非整个系统错误,完全可以承担其所谓“管理错误”的责任(如果确有其事的话,目前本人未收到任何证据证明这只是注册局的管理错误)。假设“管理错误”是真,作为注册局只是少赚了一点钱。而如果把合同法视同儿戏,“实名认证”后,还要让消费者战战兢兢等待注册局开恩,不要因为你的小小错误删除我的域名,这会影响到社会诚信、合同威信、明显不应当鼓励与纵容。
   
(4)在工信部认定“实名认证”程序后,还让注册局有因为“自己的管理错误”,任意删除已经认定合法有效的域名,这使得注册局凌驾于公权力机关的规定之上,显然是不合适的。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请求“北京然迪克斯科技公司”尽快处理我的投诉,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归还我84个域名。本人保留对因为贵司侵权对我造成的损失进一步申诉的权利。

此致
敬礼


xxx

Feb 12th.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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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楼主| 发表于 2019-2-12 18:36:56 | 只看该作者
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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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9-2-12 21:49:4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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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楼主| 发表于 2019-2-12 22:07:00 | 只看该作者
今天通报:   西数和万网  今天全部删除   西数退款正确,万网还没有搞得清状况,还说有部分成功了。我说万网42个域名哪个成功了,真会得过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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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楼主| 发表于 2019-2-14 12:41:17 | 只看该作者
今日收到  北京然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回复:

xxx,您好!

Dear xxx





感谢您的来信。

Thanks for your letter.





如之前沟通,我们希望澄清这一事件的发生是由于我们后台服务方的技术问题,而导致的一系列3字母域名错误地以普通价格展示出来,而这些域名本应为优质域名。

As mentioned earlier, we'd like to clarify that the current situation has occurred because of a technical issue at our backend provider, and due to this a lot of 3Ls were incorrectly made available for registration at regular price, though they were supposed to be priced as premium.



基于这样的背景,作为注册局,我们经ICANN允许,以注册局/注册商协议(RRA)为主要依据,删除了以错误价格注册的这些域名。这一操作的出处来源于注册商注册协议和域名政策的第3.10条(clause 3.10 of the Registrar's Registration Agreement and Domain Name Policy. )

Having said that, as a registry we are allowed by ICANN, through our Registry Registrar Agreement (RRA), to delete names that are incorrectly registered. This is as per the clause 3.10 of the Registrar's Registration Agreement and Domain Name Policy.



由于删除行为发生在注册后的5天之内(宽限期),您可以从注册商获得这些与明光的相应退款。

You are entitled to a refund from your registrar for the names registered as the deletes were made within the first 5 days of your registration (Add-Grace Period).



谢谢!

Regards

Ke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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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楼主| 发表于 2019-2-14 12:42:01 | 只看该作者
同时回复:

KENN 先生,新年快乐!
谢谢您的及时回复!
对于贵方的在没有跟我沟通前,单方粗暴、擅自删除我的域名信息表示不满;同时对贵方提出的理由提出质疑:(我方理据在贵司观点下方)

1、如之前沟通,我们希望澄清这一事件的发生是由于我们后台服务方的技术问题,而导致的一系列3字母域名错误地以普通价格展示出来,而这些域名本应为优质域名。
As mentioned earlier, we'd like to clarify that the current situation has occurred because of a technical issue at our backend provider, and due to this a lot of 3Ls were incorrectly made available for registration at regular price, though they were supposed to be priced as premium.

------我们需要贵司后台服务方的技术问题的具体证据,因为,我在注册84个域名时,不知情,也无法预知,更无法判断这些平价注册的域名“本应为优质域名”,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我无法认定这些域名“本应为”优质域名;同时“优质域名”,平价注册,在行业内属于正常现象。不应该影响域名依法注册后的合同成立。而且即使事实证明贵方出现问题,却让我方承担责任,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合同、契约精神,与诚实守信的交易原则相背离。


2、基于这样的背景,作为注册局,我们经ICANN允许,以注册局/注册商协议(RRA)为主要依据,删除了以错误价格注册的这些域名。这一操作的出处来源于注册商注册协议和域名政策的第3.10条(clause 3.10 of the Registrar's Registration Agreement and Domain Name Policy. )
Having said that, as a registry we are allowed by ICANN, through our Registry Registrar Agreement (RRA), to delete names that are incorrectly registered. This is as per the clause 3.10 of the Registrar's Registration Agreement and Domain Name Policy.

------贵司所谓删除的依据是ICANN允许的注册局/注册商协议(RRA)以及注册商注册协议和域名政策的第3.10条;

(1)这只是注册局与注册商的双方协议,并不排除注册局与注册商对我的合同义务。换言之,哪怕注册局对注册商的协议再严格,也不能排除对我依法注册、依法实名认证、依法拥有、使用域名的合法权利。
而且至今为止,注册商删除我的域名,也只提出了是因为贵注册局的管理错误,并未提出注册商与我的任何协议问题。
(2)关于“注册协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注册协议,免除注册局的所谓管理错误责任,加重消费者并不知情、无法预知的所谓“溢价域名”鉴定责任、排除消费者行使合法注册、拥有域名后的管理、处置等权利,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注册局利用其管理注册者域名数据的技术便利手段,在没有任何预先通知、没有任何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删除已经经过工信部规定的“实名认证”的域名所有者的域名信息,属于垄断、霸道的违法侵权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并对被侵害人造成的损失及可能造成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作为消费者,在查询三个注册商网站,都得到同样的84个域名的平价注册信息,是根本无法判定这些域名的价格跟注册局所谓的“正确价格”不相符合的。比如:aaa.tech bbb.tech等等26个三字母豹子,其中aaa.tech bbb.tech kkk.tech ooo.tech四个域名显示平价注册,而其他ccc.tech 等显示“已预留”,xxx.tech 显示溢价19470元,消费者根本无法预知“注册局的溢价政策”。如果你的系统有问题,你应该全部预留或溢价啊。如果注册局可以随便删除这84个域名,它完全可以删除任何他发现有价值的域名。因为注册局可以事先搞个所谓溢价域名方案,反正消费者不知道,他愿意选择溢价,就删除消费者的域名。这样还谈何公平?从保护弱势群体,防止垄断的角度,也不应该任凭注册局随意涨价,只因为自己所谓“管理错误”,而让弱势群体的域名注册人来买单。
   注册局私下对域名的定价权,应当得到尊重,但你一旦公开,就必须遵守。更何况,即便是好域名平价注册,也是通常做法。并无不当。而且注册局声称共94个域名产生争议,并非整个系统错误,完全可以承担其所谓“管理错误”的责任(如果确有其事的话,目前本人未收到任何证据证明这只是注册局的管理错误)。假设“管理错误”是真,作为注册局只是少赚了一点钱。而如果把合同法视同儿戏,“实名认证”后,还要让消费者战战兢兢等待注册局开恩,不要因为你的小小错误删除我的域名,这会影响到合同法权威、社会诚信、契约精神、贵司倡导的服务注册人的公司理念。明显不应当鼓励与纵容。  
(4)贵司“北京然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国内注册的法人,除了要遵守ICANN的行业规范,同时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等。在工信部认定“实名认证”程序后,还让注册局有因为“自己的管理错误”,任意删除已经认定合法有效的域名,这使得注册局凌驾于公权力机关的规定之上,显然是违法、不合适的。根据合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信管函【2017】432号文件:北京然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为.online .store .tech 顶级域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根据工信部信管函【2017】432号文件第三条:“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域名实名注册要求,主动接受社会、域名注册用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不断提高域名运行、维护、管理、服务质量”。
本人合法注册的83个域名(除了dynadot公司是国外公司,没有实名认证这一个法定环节外,gay.store),都通过了“实名认证”:即从法律上认定了“域名注册人”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所以,这83个域名已经被本人合法注册(已经收到成功注册邮件通知),再收到经过注册局认定的审核机构(centralnic)实名认证成功邮件通知后,这些域名的所有者就已经是本人,而不再是注册局了。
根据注册商西部数码2017-02-03的“关于域名实名认证”的通告 (https://hk.west.cn/faq/list.asp?unid=1348)“您好!接相关注册局及工信部通知,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申请者应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域名,将依法予以注销。 因此,要求对 .cn/.com/.net/.top/.xyz/.vip/.club/.ren/.wang/.shop/.ink/.xin/.site/.biz/.auto/.link/.ltd/.group/.中国/.信息/.在线/.中文网/.我爱你/.网店/.集团/.公司/.网络/.广东/.佛山/.网址/.work/.fun/.tech/.online/.store/.run/ .gold/ .life/ .fund/ .city/ .world/ .cool/ .company/ .zone/ .today/ .chat/ .show/ .email/ .plus/ .center/ .team/.live/ .pub/ .video/.social/.guru/.red/.kim/.info/.pro/.mobi/.wiki/.design/.art/.love/.beer/.co/.fit/.yoga/.luxe/.企业/.游戏/.商店/.娱乐/.host/ .space /.press/ .website 后缀域名进行实名认证。域名实名认证包含了域名所有者资料审核和域名本身的命名审核。”这里明确了“域名所有者”资料审核,即通知本人实名认证成功之时即是这些域名的所有者。
并且whois数据显示注册人信息均属本人。再次证明域名注册成功、合法有效。
在域名注册后,本人还续费、解析、push域名,证明这些域名已经正常可以使用。

3、由于删除行为发生在注册后的5天之内(宽限期),您可以从注册商获得这些域名有关的相应退款。
You are entitled to a refund from your registrar for the names registered as the deletes were made within the first 5 days of your registration (Add-Grace Period).

------“宽限期”是用于注册人原因(注册错了,想放弃注册等等)删除域名,注册商在5天内可以得到注册局域名的退款,而不是注册局原因。况且,作为域名的注册人、域名所有人,从未授权注册商删除我的域名。所以请参考: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 ... codes-2014-06-16-en
Extensible Provisioning Protocol (EPP) domain status codes, also called domain name status codes, indicate the status of a domain name registration. Every domain has at least one status code, but they can also have more than one.
Status Code        What does it mean?        Should you do something?
addPeriod        This grace period is provided after the initial registration of a domain name. If the registrar deletes the domain name during this period, the registry may provide credit to the registrar for the cost of the registration.        This is an informative status set for the first several days of your domain's registration. There is no issue with your domain name.
因此,注册局如果以5天宽限期为由,删除域名,没有法律依据。
此致
敬礼!

xxx
2019年2月1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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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楼主| 发表于 2019-2-14 14:13: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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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4 15:33: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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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9-2-14 16:06:52 | 只看该作者
joy.store
fur.store
这些域名也能注册,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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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9-2-14 18:26:2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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