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业注册的域名能随便转为个人使用吗?宜兴法院近日宣判的一起外企与个人之间的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清楚地说明这不可以。 原告是一家德国外企,2006年在宜兴注册,2008年被告晓华(化名)担任这家外企的总经理一职。此后,公司要注册域名建立网站,因此授权被告注册该域名,晓华作为经办人。2014年9月3日,晓华离职并自己创办了一家公司,随后将原属外企的域名解析到了自己新注册公司的网站上,从而引发诉讼。 经过审理,宜兴法院认为,争议的域名中包含的单词,与原告方、宜兴这家外企的英文名称相符,是该公司可以明显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性词汇,而晓华作为委任的总经理,应当对公司履行忠诚义务。其次,晓华注册后,相关的注册费用已由其至德精公司予以报销,且发票的付款单位名称栏载明为原告方公司。第三,域名注册后,该域名实际由这家外企使用,以用于公司对外宣传,并作为公司门户网站,而晓华对此从未提出过异议,其当时也并无自己个人业务的宣传需求,在法律上晓华也应当恪守商业上的同业竞业限制。宜兴法院对此案作出当庭判决,判决域名该归原告方所有;晓华立即停止使用该域名。此外,法院判决被告晓华赔偿原告方公证费、解析费、律师费等共计72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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