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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最近被仲裁了好多.ren的世界500强域名,忘大家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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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4-10 15:05: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初入米市,注册了一批世界500强的域名, 最近连续被仲裁,仲裁机构太偏袒大公司了,

我的域名只是注册了,根本没有启用和解析,居然妥妥的被强制转移
目前已经被转移两个
morganstanley.ren
michelin.ren

感觉这些大公司自己不抢注,别人煮了就来仲裁,宁可花几千上万美金,也不愿意收购,真是养寇自重,没了
仲裁,大公司的律师估计就下岗了吧

多说几句,一个后缀既然被注册局买下来,从法理上讲就是私有财产了,那么米农从注册局购买后,就应该享有完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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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4-10 15:28: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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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4-10 15:28:53 | 只看该作者
看来ren域名很吃香在,大公司这么热衷的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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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4-10 15:41:1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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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4-10 15:45: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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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4-10 15:50:0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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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4-10 16:16:4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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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6-4-10 16:25: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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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6-4-10 16:26:28 | 只看该作者

仲裁邮件,自己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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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4-10 16:37:51 | 只看该作者
域名日升期指的是域名是域名机构开放注册的时期。

提示:
域名机构开放注册的时期除了日升期之外还有抢滩期,预注册期,公众注册期。而日升期域名注册就是指每款新顶级域名后缀上线时,均有一段时间仅对商标持有人而非所有注册者开放的特殊时期。此时期将保证商标持有人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商标标识的同时免于各种恶意域名注册。新域名后缀的日升期一般为30-60天不等,日升期结束后所有域名将开放公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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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4-10 16:38:13 | 只看该作者
域名的日升期(Sunrise),是域名机构开放注册的四个时期(日升期,抢滩期,预注册期,公众注册期)之一。  日升期开始后,商标所有人能够优先提交与自身商标相关的域名。日升期申请规定:必须要先有注册商标(一般是申请半年到三年),之后再出具身份证,执照等相关证件进行申请,最后再有CNNIC来进行一系列的审核。这一段期间就成为域名日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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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4-10 16:42:36 | 只看该作者
四、 正式开放期
  此次开放的部分保留国家域名,未在日升期和抢滩期内被用户申请注册成功的,在抢滩期结束后将正式开放注册。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域名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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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016-4-10 16:43:07 | 只看该作者
mobi莫比 发表于 2016-4-10 16:38
域名的日升期(Sunrise),是域名机构开放注册的四个时期(日升期,抢滩期,预注册期,公众注册期)之一。 ...

高手,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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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6-4-10 16:43:54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0号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部长 王旭东

                                                二OO四年十一月五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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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6-4-10 16:44: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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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主| 发表于 2016-4-10 16:44:44 | 只看该作者
mobi莫比 发表于 2016-4-10 16: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0号

没办法,在欧洲仲裁的,西方社会偏袒自己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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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6-4-10 16:45:45 |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 域名注册

    第二十三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第二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保证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并有义务向信息产业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

未经用户同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将域名注册信息用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第二十九条 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三十条 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费用收费办法,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三十二条 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转移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的义务。

    无正当理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用户投诉受理热线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用户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出的意见;难以及时处理的,必须向用户说明理由和相关处理时限。

    对于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投诉没有处理结果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服务不满意的,用户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外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网站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域名解析服务。

第四章 域名争议

    第三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八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三十九条 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域名根服务器或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擅自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制止其开展业务或者提供服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超出批准的项目范围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制止其提供超范围的服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信息产业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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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6-4-10 17:02:01 | 只看该作者
mobi莫比 发表于 2016-4-10 16:45
第三章 域名注册

    第二十三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 ...

有没有国际上的法律,麻烦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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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6-4-10 17:12: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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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17:17: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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