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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恶意域名抢注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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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5-24 19:15: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域名行业遵循先注先得的原则,但是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域名和后缀,有时候看似平常的注册域名,却有可能就是恶意域名抢注的行为,那么域名注册中怎么才算是域名抢注了?

域名抢注的界定
域名抢注是指恶意地将让人享有权益的名称或标识(如商标、商号、姓名)注册为域名,试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通常又称为网络蟑螂或网络霸占着,下面美米山庄将和大家分析下两大类域名抢注行为。

第一类:商标域名抢注行为
首先,针对驰名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即域名持有人将他人驰名商标或与驰名商标类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而引起公众混淆的行为。
一方面,由于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行为人抢先将驰齐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在客观上排斥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注册行为,使驰名商标所有人不能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另一方面,由于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规定对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即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犯,因而驰名的商标获得特殊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可以扩展到网络领域。

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良好商誉,普通公众会自然对其相同域名产生信任感,域名持有人的抢注行为无偿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即认为域名持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剥夺了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用其良好商誉进行网络经营获取利益的权利,甚至可能导致驰名商标的淡化。因此,行为人抢注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的行为,一般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针对一般注册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即域名持有人将他人注册商标或与注册商标类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而引起公众混淆的行为。与驰名商标相对应的普通注册商标其效力受到地域限制和类别限制,注册商标只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范围内受到法律的专有保护,故注册商标的效力不能扩大延伸到网络领域。对于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商标的侵犯,关键是看域名申请人主观是存在恶意以及是否引起混淆误认。

第二类根据抢注者意愿的行为
首先,为经营使用目的之抢注。即域名盗用行为,是指行为人认为某域名可以与其经营的服务紧密联系,或能在网民中达到耳熟能详的效果进而抢先于商标权人或企业注册域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抢注行为符合域名抢注的三个实体条件,则构成恶意抢注。

其次,以出售获利为目的之抢注。抢注者从域名蕴含的商业价值中看到了商机,于是伺机抢先在商标权人之前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行为人注册域名并非为了自己的经营使用,是意图将域名高价出售予对应的商标权人,从中谋取不正当益。这种行为属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的“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的恶意抢注行为。

最后,以恶意阻止商标权人使用为目的之抢注。也可称之为域名阻碍行为,是指行为人注册域名并非为了自己经营使用,也不出售该域名牟利,而是为了阻止商标权人使用的行为。域名是有限资源,一旦某个域名被注册了,全球范围内只能存在该域名,他人无法注册相同域名。如有人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却不使用,就会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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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5-27 11:53:4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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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9-5-27 12:13:2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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